新开曼群岛“公司重组”制度

开曼群岛新的“公司重组”制度已於 2022 年 8 月 31 日生效 1,正如 20212 年公司法(修正案)中所详述,该法修正了公司法(20213 年修订版)的第五部分。现時根据公司法(2022 年修订版),即使公司董事“沒有其成员的决议或公司章程中沒有明确表示的权力下”,仍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法院”)提出呈请,要求下令委任一名开曼群岛“合资格破产从业员”作为有权“重组”公司的“重组官”4

由于开曼群岛 5 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之前没有独立的法定公司重组制度(例如美国破产法第
11 章的重組制度和英国 1986 年破产法的管理制度),开曼群岛的“公司重组”要求任命一名“临时”清盘人。然而,尽管之前的“公司重组”计划有效,有人担心任命“临时”清盘人可能会被认为是一种不可逆转的破产;然而.事实上任命“临时”清盘人有可能触发合同破产条款。《2021 年公司(修正案)法》解决了这些问题。
 

任命“重组官”: 董事向法院提出呈请

公司“由其董事行事,在沒有其成员的决议或公司章程中沒有明确表示的权力下”(第 91B.(2)
条)“可以向法院提出呈请任命重组官,基于公司
  1. 无法或很可能无法偿还第 93 条所指的债务;及
  2. 有意根据本法、外国法律或通过双方同意的重组方式,向其债权人(或其类别)提出妥协或安排。” (第 91B.(1) 节)
根据第(1)款提出的呈请,法院可在聆讯–
  1. 委任重组官;
  2. 有条件或无条件地顺延聆讯;
  3. 驳回申请; 或
  4. 作出法院认为合适的其他命令,命令该公司进入正式清盘除外。只有在公司已根据第
91G 94 条提交清盘呈请后,法院才可根据第 92 95 条作出该命令。(第 91B.(3)条)
1 《2021 年公司(修订)法》,2022 年(生效)令
http://gazettes.gov.ky/portal/pls/portal/docs/1/13132651.PDF
2 https://legislation.gov.ky/cms/images/LEGISLATION/PRINCIPAL/1961/1961- 0003/CompaniesAct_2022%20Revision.pdf
3 第五部分的标题现为“公司重组和公司及协会的清盘”,而非“公司及协会的清盘”
4 法院可以任命一名“外国从业员”与开曼群岛的“重组官”共同担任“重组官”,但“外国从业员”不能担任唯一“重组官”。
5 防止“公司资产耗散或滥用”/“压迫小股东”/“公司董事管理不善或行为不当”:公司债权人或供款人可继续申请委任临时清盘人“基于—— (a) 作出清盘令是有初步证据的; (b) 任命临时清盘人是必要的,以便—— (i) 防止公司资产被耗散或滥用; (ii) 防止对小股东的压迫; (iii) 防止公司董事的管理不善或行为不当。” (第 104(2)条)




 

法院授予“重组官”的权力和职能

法院根据第 91B.(3)(a) 条任命的“重组官”“应具有并履行法院在任命重组官的命令中授予重组官的权力和职能,包括代表公司行事的权力。”(第 91B.(4) 条)
 

“重组官”的临时任命

公司可根据第 91B(1) 条“由其董事,在无需其成员决议或公司章程中的明确权力下”(第 91C.(2) 条) “於聆讯前单方面向法院申请委任一名临时重组官(第 91C.(1) 条)”,并且 “须拥有法院在委任重组官的命令中授予重组官的权力及只行使该职能,包括代表公司行事的权力。”(第91C.(4) 条)

中止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除外”)
在任何时间–
  1. 根据第91B条提出任命重组官的申请书之后,且在下达任命重组官的命令之前,并且该申请书未被撤回或驳回;及
  2. 当任命重组官的命令发出后,直到任命重组官的命令被解除,
除刑事诉讼外,不得对公司提起或展开任何诉讼、行动或其他程序,不得通过任何决议要求公司清盘,不得向公司提出清盘申请,除非法院许可并须符合法院规定的条款。”(91G.(1)条)
 

不得暂停执行债权人担保

“尽管提出任命重组官的请求或法院根据第91B或91C条任命重组官,拥有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担保的债权人,仍有权在不获法院许可或无须参考根据第91B或91C条委任的重组官的情况下执行该债权人的担保。”(第 91H 条)
 
 

与债权人或成员妥协的权力

“如公司已委任重组官,并且公司与其债权人或其中任何类别的债权人,或公司及其成员或其中任何类别的人之间提出妥协或安排,法院可以根据重组官的申请,视乎情况,以指示的方式召开会议,如债权人或某一类债权人的会议,或公司成员或某一类公司成员类别会议。”
(第 91I(1) 条)

债权人:“如多数代表债权人或债权人类别(视情况而定)的百分之七十五,亲自或通过代理出席会议并投票,同意任何妥协或安排,该妥协或安排(如获法院批准)应对所有债权人或债权人类别(视情况而定)以及公司具有约束力。”(第91I(2) 条)

成员: “如出席会议并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并投票的成员或类别成员(视情况而定)的百分之七十五同意任何妥协或安排,则该妥协或安排(如获法院批准)应对所有会员或级别会员(视情况而定)以及公司具有约束力。91I(3) 条

关于便利公司设立和合并的规定
如根据第91I条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批准公司与该条所指明的任何人士之间提出的妥协或安排,并且向法院证明该妥协或安排是为了或与任何公司或任何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的重组计划有关而提出的,以及根据该计划的全部或部分企业或与该计划有关的任何公司的财产 (在本节中称为“转让方公司”)将被转让给另一家公司(在本节中称为“受让方公司”),法院可以通过命令批准妥协或安排或通过任何后续命令作出规定予-
  1. 将任何转让方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业务以及财产或债务转让给受让方公司;
  2. 受让方公司分配该公司的任何股份、债券、保单或其他类似权益,而根据妥协或安排,该公司将分配或分配给任何人或为任何人分配或分配该公司的其他类似权益;
  3. 由或针对受让方公司继续任何由或针对任何转让方公司的未决法律程序;
  4. 任何转让方公司的解散,但未进行清盘;
  5. 在本法院指示的时间内以本法院指示的方式对妥协或安排提出异议的任何人所应作出的规定;及
  6. 为确保重建或合并得到充分和有效的执行所必需的附带、后果性和补充性事项。”
91J.(1)
 

首批重组官任命


开曼群岛大法院于2022年11月11日发出首個任命重组官的命令,联合任命了一名香港破产从业者和两名开曼破产从业者。

 

联系方式

德豪诚邀您就资源和其他方式向我们咨询,我们公司都可以提供协助,请向 Declan Magennis (DMagennis@bdo.ky) 或 Russell Smith (RSmith@bdo.ky)提供此类事件的咨询